维权人:(一审原告):张满妹,女,苗族,1986年4月12日生
投诉举报事实与理由
投诉举报人与江苏蔚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二审,二审案号为(2023)苏02民终6272号,争议较大,近期即将开庭审理。
为争取个人合法权利,跪求上级领导及各大媒体和全国人民进行监督并为民伸冤、维护正义、扫奸除恶、不负众望。
被投诉举报人一审法院、法官程序严重违法违纪、认定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明显严重错误、判决书中内容颠倒黑白、扭曲事实、狗私舞弊、张冠李戴、胡编乱造、毫无诚信、各种纵容包庇被告给足充裕时间让其伪造证据等…一审笔录书记员对被告有利的一字不少还进行优化,对被告有害的直接忽略不计或自行优化,且被告每次都是庭后伪造证据或下次下下次才补交证据等…投诉举报人对被告一审法院所有提交相关证据均为打印复印件,都是单方自行制作,也未提供原始载体,原告对三性完全不认可.
“7月6号庭审中法官现场已发现伪造证据,法官各种纵容包庇被告,不但未给原告一个说法,而且还采信被告伪造证据的目的,且作为本案判决法律结论的依据”
以上附件综述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违纪等…违反禁反言原则等
一、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从一审书记员与原告代理律师微信记录可证明,法院未给答辩期,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8月22号16:09分原告写质证意的同时宣判笔录16:00写原告缺席,请问法官何时通知过??????
3、一审法院、法官质证意见都没收到就盲眼写判决书,还三番五次装腔作势折腾原告一年多干嘛呢???早点判且不更痛快,即使你做到百密一疏,也难逃公之于众的事实。我始终相信邪不压正,有理走遍天下。
4、法院22年10月26号就已经收取了原告的财产保权费,为何一直拖到23年2月23号才进行立案,依法律规定审限期最长为:六个月应给出判决,其判决也是23年8月22号拖到审限期最后一天,收到判决书为:23年8月24号
5、被告未经质证相关材料为何一审卷宗有存档??????
二、违反民诉禁反言法条第十三条
1、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 2 ;
2、根据被告提交法院K8-3奥宇和K7-2宝隆两套厂房的销售合同,属于庭后判决书出来的前一天,法院书记员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的律师,写质证意见,未写好已出判决。
主要客户成交时间都在2023年2月份之前,“且原告2022年10月中旬已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开庭证据。
因此投诉举报人在7月6号庭审中明确说不再接受被告永无止境的补交所谓的证据,有证据可以现场提供,应严格遵守举证规则,(原告陈述书记员笔录未如实记录;详见开庭全程录音录像)被告提供材料但并未得到法律三性认定的同时已过举证时效。
重点是原告提交法院所有证据三性全认可,分别在2023年3月30号庭前会议与2023年6月1号庭审中再次认可转让销售的金额与出售招商销售的公司,为何法院有法不依?
其次被告伪造的所有退房相关证据日期发生在23年3月30号庭前会议之前,不属于新证据且未得到法律三性认定,甚至一审开庭过程中已发现被告伪造证据,被告伪造证据屡教不改,贪得无厌、得寸进尺、请问被告你们是如何做到让法官采信的呢?? ?让法官支持的呢???被告你是在侮辱政府机关所有领导的智商吗?还是你有保护伞呢??能让你们如此的明目张胆坚持不懈呢???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原告的存在。一审法院、法官是如何做到明目张胆的枉判呢??????被告的保护伞到底是谁??????
3、一审法院、法官7月6号开庭完全是为被告准备的吧!详见笔录主题完全围绕被告提供的伪造证据招商中心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打印修改稿复印件一份和无相关退房证据说退房宜事二大专题做铺垫铺的吧!请问法官还有职业操守吗?对得起身上的服装吗?对得起国家与老百姓对你的信任吗?江苏蔚澜给了你们什么好处呢?投诉举报人提交一审法院的所有三性认定证据你都视而不见,为何对江苏蔚澜被告伪造假证据如此热心服务,原来一审开三次庭的目的在此呀!!!都是让原告开庭先说:这就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请问被告你们所谓的证据如果属实,为何每次刚提交的材料都拿不出原始载体呢?请问刚刚提交的相关所谓证据从何而来???为何每次提交都得不到法律三性认定呢??完全无视原告的存在,彻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难道原告只是这起案件的陪跑人吗?是你们挣黑心钱机会的工具吗?你们这样做对得起国家?对得起国家老百姓和原告对你们的信任及期待吗?由此观之,举头三尺,决有神明。
4、被告未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客户如果退房相关约定,离开公司前客户均已成交,庭审中被告也多次认可成交的金额和成交的企业,即便后来另行出售这只能说明被告自身维护客户能力不行,这并非是劳动者离开后能左右的,而是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劳动者已完成成交的事实上要求劳动者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劳动者并非公司股东享受经营分红和承担相关盈亏,现要求一个劳动者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成本是无依据的。
5、1~4页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违纪等…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发回重审。
被告未与原告未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1、原告“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四条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没有履行此义务”因此不利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2、关于底薪25000元/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2和21年度奖金发放通知均能证明
3、关于提成的问题,向法院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有提成,原告是与杨明总裁谈的是2%的佣金,在证据 3 中也可以看出白静也是知情的,原告是有销售提成的,提成比例是2%。且原告提交法院所有的证据三性全认可,(详见三次视频录音录像)
4、一审法院、法官狗私舞弊,对被告23年6月1号第九页第一次开庭没有约定,也没有制度,不应支付提成,23年7月6号第三页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却提交有提成的相关文件给到法院,虽真实性原告三性不认可,且反向证明被告违反了禁反言原则同时李奇才法官一直在帮助被告伪造证据并采纳,请问法官证据认定的的规定你是否记得?????三性都不认可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明显错误,原告的试用期工资金额为25000元/月,被告应当按照25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补足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
根据原告与被告人事白静于2022年1月13日的谈话录音内容显示,白静在原告正式入职前向原告说“然后基本工资的话就是25000”,结合双方于2022年2月25日的谈话录音内容显示,原告说“…前面给我打电话,说是两万五,对不对?税后按照你们打八折,正好是两万,是我当时谈好的工资,过了两个小时之后,给我变成一万六了…”该两份谈话录音和过年已发放的2000元奖金及2021年度奖金发放通知均能证明,被告与原告约定一致的工资标准就是25000元/月,所以原告才入职被上诉人处,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降低了原告的工资。
其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而是一种沉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故也不能视为同意降薪。因此,即使原告现无法举证证明其当时对工资提出了异议,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就1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达成了一致,更不能认定被告单方面降薪的合法合理性。
因此,应当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2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认定上诉人的试用期工资金额,并按此标准补足上诉人的工资差额。
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按照上诉人的应发工资总额计算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应付二倍的工资,且并未区分工资性质,足以表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支付二倍差额。
其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称根据相关规定认为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不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但是江苏并无此类规定,其也未明确所依据的是何相关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在计算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应当以原告的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共同作为计算基数,不应当将提成工资剔除。
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明显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业绩提成1555740元。
关于原告的实际销售金额问题。被告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及第一次开庭中已确认无锡市宝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安捷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同生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无锡奥宇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家渠道客户所购厂房交易均已成交且成交金额分别为8189200元、22077800元、35320000元、12200000元,却在第二次开庭时称无锡市宝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奥宇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交易未完成,已经违反了反言原则: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不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的提成比例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2022年2月25日与被告人事白静之间的谈话录音显示,白静说“你现在反向跟我提,你要30到40,30到50,才能按照2.0和这个标准来执行”“2.28之后,我们把另外两人去掉之后,给到你2.0…”等,能够表明被告与原告已就提成比例2%达成了一致意见,谈话中仅是双方就达成2%后的工作状态、工作情况进行讨论。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就提成比例仅是磋商未达成一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次,被告提交的《招商中心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打印修改稿复印件,单方制作均未提供原件,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是制度为原告所编写,且原告也并未认可该证据,该文件明显是伪造,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前述证据认定原告的提成比例为0.4%,存在工作严重不作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偏袒被告等明显严重错误。
因此,原告的实际销售金额共计应当为:77787000元,提成比例为2%,即原告的业绩提成应当为1555740元。
注:天理何在?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官大一级压死人吗?请问一审法院、法官被告的保护伞到底是谁???到底给了你什么好处???让贵院完全无视原告的存在、彻底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跪求清官主持公道,为民伸冤、扫奸除恶、保护正义、还我希望。。。。。。
八、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告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2083.33元。
原告入职时,被告即已承诺原告有年终奖,2021年度奖金发放通知均能证明,即使投诉举报人未参加当年度的年终考核,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年终奖,
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自2022年2月26日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根据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为被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杨总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打印件,并未提供原件,且在原告未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该图法官颠倒黑白、扭曲事实、狗私舞弊、张冠李戴、胡编乱造等…认知严重错误,
所以根据原告提交的2022年3月25日与被告人人事白静之间的谈话录音显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离职证明,但是白静均已“没办法开”“没有转正”等理由拒绝原告的合理合法请求及被告在庭审中“王海波反复强调声明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详见庭审视频录像(在此期间王海波担任被告公司法务,一审法院书记员笔录未真实记录,并自行优化,①`②才是被告真是想陈述的事实)
①被告民事诉讼一审卷宗存档第七页2023年3月30号答辩状,鉴于原告并未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被告无法也无需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告主张的所谓工资损失 224000 元更是于法无据。
②因此,被告对于未开离职证明具有明显严重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此不负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为何判决书内容判决被告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开具“离职证明”为何没有同时判决原告因没有离职证明未能入职该期间的损失?
其次,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入职其他公司必须提供离职证明原件,这也符合一般常理和入职要求,足以认定原告未能入职其他公司是被告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但一审法院却严重错误否定了原告的工资损失。一审法院、法官狗私舞弊、有法不依,各种纵容包庇偏袒被告等…..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完全无视原告的存在。。。难道原告仅是这起案件的陪跑人吗???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官大一级压死人吗?请问一审法院、法官被告的保护伞到底是谁???到底给了你什么好处???让贵院完全无视原告的存在、彻底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欺压百姓跪求清官将贪官污吏一网打尽,还老百姓一片太平盛世。
十、投诉举报人主张的赔偿金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应予支持。
通过本案一审审理可见,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为了减少诉累,便于案件审理和社会稳定,上诉人认为其主张的赔偿金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同时被上诉人所有所谓的相关证据都是事后再补,法律三性不被认定和伪造证据与违背了法律规定禁反言原则等…法院…法官都能一一采纳、认可、支持…更何况国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二倍工资.为何国家规定真实性相关事实及真实性三性认定证据为何法院、法官不予支持???公平公证在哪???
投诉举报人向一审法院、法官提交所有的相关证据已得到法律三性认定,为何 一审法院、法官对原告视而不见、有法不依、枉法裁判、被投诉举报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旺庄法庭法官李奇才有法不依,开庭时说公开审理并承诺视频录音全网公开,承诺至今未兑现,各种期骗原告纵容包庇被告,23年8月24号收到枉法裁判后,23年8月28旺庄法庭会议室现场不履行判后答疑的法定职责,对错误裁判不敢与当事人对质、不敢公开全程录音录像,我希望审判员们能出面解答一下我的疑惑,判决书就是枉法裁判最好的证据。
十二、一审法院、法官各种承诺不兑现、
1、投诉举报人多次要求开庭直播及2023年3月30号庭前会议和23年6月1号及23年7月6号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向全国人民全网公开,为何法院、法官不予支持,多次遭到法官拒绝,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笔录上写了三遍请求,法官看到便口头承诺满足我的愿望,7月21号请律师网上查看无,7月25号到法院找到法官并不承认有说过,原告N次要求全网公开遭到法官N次拒绝,N次要求提供拒绝的理由和原因并书面回复又不给,就各种各样骗原告,二小时下来答应判决书出来给我明确回复“收到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也未收到全程录音录像全网公开的回复;
2、法官在一审审理中承诺可以调取及网上公开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现却多次拒绝提供及公开,8月28号再次去法院请求法官要求公开全程录音录像,不承认有说过,同时要求拷贝或提供光盘三次全程录音录像视频,遭到法官和徐庭长的多次拒绝,N次要求提供拒绝的理由和原因书面回复又不给,就各种各样骗原告,从早上9点等到下午16:35分,无任何回复,接着去了本部的信访窗口录记举报,提供该法官开庭直播网附件一份(请问法院有什么不可告人惊天的大谋划呢???请问同一个法官为何其它人开庭是全程直播呢?我的案件为何不可?更何况原告本人再三请求全网公开审理,且其法官做的置之不理视而不见,承诺至今不兑现。(之后多次电话新吴区人民法院信访部都置之不理,至今为止无人过问,今天再次电话过去,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首次给到电话说是处理该工作人员的刘法官司,满口颠倒黑白扭曲事实还坚持不给三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审理案件过程中公平公证,为何新吴人民法院一直拒绝提供,还胡说八道给我们做了笔录,请问有我和我朋友签名吗?现在的法院都如此的不要脸吗?再次骗我们过去,不给问完就走了,满口颠倒黑白扭曲事实,该法院的工作人员人品也就如此了吗?真让国家失望,老百姓寒心。三次开庭卷宗记录为何才二次呢???为何在三次开庭只开中国庭审直播一次,又为何在2023年6月1号第二开庭直播网进行6分多时偷偷关闭呢?结果洽好说明一点干了什么不为人知的勾当???)
3、进行投诉举报过程中16:50分左右,法官电话让我去法院,多次问结果不给说:又是各种骗让其过去,结果庭长回复说:也进行了汇报进行了言判作为案件当事人呢没有权力要求复制,N次要求提供拒绝的理由和原因并要求书面回复,说是没有书面的,问为何不给?理由我没有权力,我凭什么要求他做这个事?请问这不是你的工作职责和国家给予当事人的权力吗?请问原告本人没有权力拷贝三次庭审中全程录音录像视频,这个案件存在的意义何在?国家倡导公平公正何在? ? ?
4、关于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公开及拷贝或提供光盘相关事宜,多次联系新吴区本院信访窗口,置之不理,直到后来信访窗口一个工作人员提供处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联系后才知道说是我们去开庭的法庭说有解释、有联系我们还做了笔录,(请问何时?何地?是否有我的签名?? ?)旺庄法庭弄虚作假、胡编乱造的能力简直不敢恭维…我始终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附序号3内容23年8月28号录音一分)
综上:一审法院、法官程序严重违法违纪、工作严重不作为、至今承诺不兑现、言而无信等……被告提供所有的所谓证据原告对三性全都不认可,且都未得到法律三性认定及未经质证,也未给原告一审法官明目张胆的枉判,严重导致原告心理有阴影…为争取个人合法权利,特向贵院多次请求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网直播开庭全网公开。 让原告和更多的国民感受到受了委屈遭到了不公平之事且能坚信走正义道路,让所有的老百姓和原告本人可以感受到是受国家所保护;真正的感受到“有国可依,有家可靠”跪求清官主持公道,为民伸冤、扫奸除恶、保护正义、不负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