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诚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名公开举报当事法官

因为10余年前一场未完成交易的产业用房协议,北京筑诚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正集团对簿公堂。

筑诚富科技举报显示,在诉讼标的额仅为3.3亿元的前提下,原告方方正集团申请查封被告国测集团开发建设面积达100余万平方米的 8宗土地及地上已建成的近百座独立建筑物,仅此项市场价值已超 200亿元;此外,还查封了地理信息产业园用于经营活动的银行基本账户;亦查封了被告辽宁汇宝公司(国测集团担保人)所持某银行价值10亿元的股份。

筑诚富科技认为当事法官滥用司法权,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超标的查封企业资产,筑诚富科技发举报信质疑法官违法办案。

筑诚富科技在举报信中表示,当事法官汪枉法违规超标的额大规模查封产业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致使产业园区整体建设进程、手续办理及招商环境严重受阻,众多企业无法正常签约入驻,造成国测集团和筑诚富科技公司一系列合同违约赔偿,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因国测集团银行账户被完全查封,无法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数千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引发十几波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对筑诚富科技公司、产业园所在地管委会及顺义区人民政府进行围堵,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经营,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全稳定和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筑诚富科技强烈建议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当事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举报信附后:

举 报 信

尊敬的纪委、监委领导: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整治司法腐败。鉴于此,作为违法司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北京筑诚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筑诚富科技公司)反映并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许雪梅、汪明在审理(2017)京民初156号等案件中,存在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决及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等项问题,请求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对有关事实深入调查,并予严肃处理。

一、涉案基本情况及相关事实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下称地理信息产业园)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导,国测集团投资建设的北京市重点工程,被纳入北京市政府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建设绿色审批通道。产业园占地158公顷,建筑面积约270万平方米,2011年3月开工, 2014年基本建设完成,并于2012年6月被科技部正式批准为“国家地理信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国家级地理信息高科技产业园区;2020年被纳入北京市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重点建设范围。筑诚富科技公司系为地理信息产业园配套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从建园初始即负责整个园区的管理、监督及服务,现有员工380余人。

2010年11月,方正集团向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国测集团申请入驻地理信息产业园并购买相关产业用房,获得批准。2011年1月,方正集团与国测集团签订了《产业用房及配套公寓订购协议书》(下称《购房协议》),在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约定了房屋面积、单位价格、订购款支付、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政府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双方又据此商定了《补充协议》,但因方正集团内部原因,迟迟未能签订。2014年1月,方正集团又主动提出双方长期合作事宜及方案:设立“北大科技园区东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此前订购的约10.6万平方米产业用房,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购买,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运营;方正集团已缴纳的5亿元订购房款作为股权认购款转入新成立公司。同年2月19日,方正集团又向国测集团提交了其草拟的《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公司共同委托“北大科技园区东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营地理信息产业园中的房产。但该合同亦因方正集团内部原因而暂时搁置。此后,方正集团又提出就签定《补充协议》继续进行协商,后达成双方均认可的以下主要内容:1、方正集团认可产业用房面积增加,并确认继续订购;2、交房期限为“《补充协议》签订时已全部具备进场及装修条件,房产手续办理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

在双方准备签订《补充协议》之时,方正集团于2014年5月23日转来北京大学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就其产业用房订购协议所作“法律分析意见”:认为购房协议所涉房地产交易属重大对外投资,未经方正集团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在授权和国资管理上存在瑕疵。此后,方正集团时任高管即与国测集团沟通,迫切希望能迅速协商《订购协议》解除事宜,在返还订购房款的同时,能适当给付资金占用费,以解决“法律分析意见”所涉及的内部资产管理问题。经协商,为弥补由于方正集团内部原因导致的购房协议解除而给国测集团造成的相应损失,方正集团亦承诺作为解除《订购协议》并给付资金占用费的对等条件,将协商上海银行向国测集团提供20亿元的融资贷款。期间,双方就如何签定购房协议解除合同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尚未达成最终意见。

2014年9月19日,应方正集团的请求,在双方继续就解除购房协议进行协商的前提下,国测集团先期向方正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内容为:“因客观情况变化,方正集团提出放弃入园要求,经友好协商,国测集团同意方正集团提出解除订购协议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国测集团承诺:1、同意方正集团放弃入园的要求,并在友好协商基础上签署订购协议解除合同;2、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方正集团已支付订购房款五亿元予以返还;3、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方正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贰亿元;4、若国测集团未能按期支付以上2、3项条款的款项,承诺以年利率11%的资金成本作为资金占用费按季度支付给方正集团”。收到《承诺函》的当天,方正集团即联系接洽上海银行,落实其承诺的为国测集团融资贷款事宜,国测集团亦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启动了配合贷款融资的前期准备工作。但不久,方正内部管理层发生的重大变更,新任管理层不再认可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和内容,虽经国测集团再次沟通,但继续协商签定解除合同一事及为补偿国测集团损失而融资贷款等项事宜均被迫搁置。

2015年4月,方正集团新任管理层仅以《承诺函》的部分条款和内容为依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诉讼案,要求国测集团返还购房款5亿元和资金占用费2亿元。同时在立案阶段即保全查封了国测集团价值近百亿的8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承诺函》进行调解,并于2016年3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国测集团依调解约定向方正集团返还5亿元购房款;资金占用费双方另行协商。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国测集团给付了5亿元购房款。但方正集团在未就资金占用费与国测集团另行协商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月,再次以《承诺函》为依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2017)京民初156号诉讼案,要求国测集团给付资金占用费。此次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3.3亿元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再次保全查封了国测集团市值达200亿元的8宗土地及百余座建筑物;还查封了作为担保人的另一被告辽宁汇宝公司在某银行价值10亿元的股份。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方正集团的诉求,判令国测集团给付资金占用费2亿元及其购房合同的逾期利息。该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滥用司法权,一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超标的查封企业资产

许雪梅担任审判长、汪明承办的(2017)京民初156号诉讼案中,原告方正集团再次恶意扩大保全数额和范围,在诉讼标的额仅为3.3亿元的前提下,申请查封被告国测集团开发建设面积达100余万平方米的 8宗土地及地上已建成的近百座独立建筑物,仅此项市场价值已超 200亿元;此外,还查封了地理信息产业园用于经营活动的银行基本账户;亦查封了被告辽宁汇宝公司(国测集团担保人)所持某银行价值10亿元的股份。综上,仅法院保全查封的地理信息产业园楼宇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即达案件诉争标的额3.3亿元的60多倍。同样,在与此案相关联的(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承办法官许雪梅亦保全查封了地理信息产业园开发建设的上述8宗土地,而该案的诉争标的为5亿元,被查封土地价值同样远超诉争标的额。上述两案可以说是“明显超标的”违法查封的典型案例。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同时,在法律适用上明确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即不动产只要可分,即严禁超标的查封。同时规定“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大方向性、政策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亦为落实其精神多次明确重申“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仅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正常使用。”可见,对违法“明显超标的查封”问题,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确,整治的时间不可谓不早,各级领导和部门更是高度关注。

但即使在此背景下,身为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的许雪梅、汪明,却一再滥用司法权力,违反司法规定,破坏公正原则,漠视民营企业权益,造成相关当事人财产和经营的巨大损失,我们不禁要问:这是能力问题,还是另有原因?

(二)纵观案件过程和结果,我们对法官与方正集团代理律师是否利用违规关系进行利益输送表达合理怀疑

1、对法官违法违纪方面的合理怀疑。若法官与代理律师相互勾结、利用,则无公平公正可言。而在(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2017)京民初15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提出以下合理怀疑:

(1)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黎,即(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案件方正集团的代理律师原系朝阳法院法官,事实证明他们关系密切,且此后的(2017)京民初156号案仍由该律师事务所代理;(2)方正集团提出的保全申请即使严重违法且凸显恶意,仍数次被承办法官采纳并予以落实,法官依法定职权对保全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形同虚设;(3)在明显违法超标的额、超范围查封的事实清楚,应依职权予以纠正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仍不作为,是典型的渎职;(4)恶意超标的查封致使企业多项合同违约、正常经营停滞、大批农民工围堵公司追讨欠薪,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同时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法官与律师联手,以大范围、高强度的查封为手段,使被查封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和不利境地,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和相应不利结果。

2015年4月,方正集团提起(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购房合同纠纷案,要求国测集团返还购房订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最终,在法官主持下,方正集团与国测集团、辽宁汇宝公司达成和解,北京高院亦于2016年3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国测集团返还方正集团购房资金;购房资金占用费及逾期利息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本次司法调解中,国测集团被要求向方正集团另行支付了远高于当时业界正常水平的律师代理费500万元,这笔费用仅是律师费吗?据悉第二次诉讼律师代理费也高达千万,鉴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鉴于法官对方正集团放纵与照顾,不得不引起我们对高额费用及律师和法官形成特殊利益关系的合理怀疑。

2、对法官违法办案的质疑。两次诉讼过程中,国测集团应方正集团请求先期出具的《承诺函》均是案件审理的主要依据或证据,但法官总是“断章取义”,只审让国测集团付款的条款,不问不理其他条款。如《承诺函》第一条就写明“国测集团同意方正集团放弃入园的要求,并在友好协商基础上签署订购协议解除合同”,时至今日,订购协议解除合同也没签订,那依据《购房协议》所约定的“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以购房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日期为起算点”的条件仍未具备,法院判决国测集团给付逾期利息的起算依据和标准何在?法院依《承诺函》第2条、第3条判国测集团给付方正集团相关款项的同时,考不考虑第1条的效力?方正集团内部管理的瑕疵,影响其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吗?否定其原高管与合同相对方达成的“融资贷款”义务或责任,同时又认可在原高管请求下为方正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他条款效力和内容,这样的证据取舍符合证据规则和基本公平原则吗?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资金占用费双方另行协商”的效力和内容履行并实现了吗?等等太多的

问题,使我们对法官的公平公正产生极大的质疑和不信任。

此外,就程序意义上看,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明确写明:就购房资金占用费及逾期利息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此项内容根据原告诉请,已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内容:即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方正集团在未与国测集团协商的情况下,依据《承诺函》且以相同理由和实质请求内容,再次提起(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诉讼案,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一事不再理”所作规定:即对法院已经判决、裁定、调解生效的案件,不得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但作为前诉调解案的主审法官许雪梅及(2017)京民初156号案承办法官汪明,在明知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仍违反基本诉讼原则重复审理此案,并作出与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不同的判决。

三、法官违法行为给园区经营发展和企业入驻造成恶劣影响,也给我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是北京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筑诚富科技公司作为服务经营园区的企业,既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司法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法官许雪梅、汪明枉法违规超标的额大规模查封产业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致使产业园区整体建设进程、手续办理及招商环境严重受阻,众多企业无法正常签约入驻,并造成国测集团和筑诚富科技公司一系列合同违约赔偿,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因国测集团银行账户被完全查封,无法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数千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引发十几波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对筑诚富科技公司、产业园所在地管委会及顺义区人民政府进行围堵,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经营,影响了当地社会安全稳定和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司作为产业园配套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是主要且最大的收入来源和经营保障。由于法官渎职、违法放纵甚至故意在诉讼中大规模查封产业园土地及其建筑物,使众多企业无法按计划入驻,经营收入受阻,无法正常发放工资,引发了工人们极大的不满情绪,企业发展处于停顿,造成了难以弥补使人痛心的巨大损失。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治贪腐分子,我司在实事求是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我们不禁要问:    1、法官许雪梅、汪明为何要超标的查封200亿资产?

2、上千万的高额律师代理费都流到了哪些人手里?

3、为何对承诺函内容有选择性的采用?

4、为什么已经生效的司法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强烈建议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北京高院许雪梅、汪明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我们急切期盼公正司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拭目以待!

北京筑诚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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